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7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7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漢隆設計工程│高雄銀行灣│109666│263,655元│96年12月30日│BCP0000000││││有限公司│內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