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魏宗仁 相對人中悅餐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程光 相對人 劉俊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度存字第六十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券計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5年度裁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券計新臺幣參拾萬元,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