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詠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詠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詠淳(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1所示)、8月(共12罪)(即附表編號2部分及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首次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9月(共3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11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以上共計17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經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同案被告 賴俊宇 具狀上訴、檢察官就受刑人前開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即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其餘部分未據上訴,已先確定,是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16罪均已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而其另於107年間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1號、第904號、第1205號、第1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後,本院以10
8年度上訴字第108號、第110號至第11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分免訴,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第1373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發回本院重新審理,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
1年、9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另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罪名中,均為詐欺罪,其時間發生均集中在106年11月、12月間,其各次刑度從8月至1年均有,於刑法尚有連續犯之規定時,當然不會機械式加總,現連續犯固然已經廢除,而被告多次犯罪雖屬不該,惟考量數罪併罰若總計時間過高,對於服刑者之痛苦將呈現加成等比級數之效果,而過長的刑期,導致出獄遙遙無期,是否果能矯正被告,利於社會復歸,亦顯有疑義,基於以上,本院就本件應執行刑之酌定,不採機械式加總之方式,而給予被告較大之酌減額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共11次)│有期徒刑9月(共3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8日(5次)、│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2日(5次)、│106年12月5日(2次)││││10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3678等號│年度偵字第33678等號│年度偵字第33678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決├──────┼───────────┼───────────┼───────────┤││判決│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108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543號│年度執字第10543號│年度執字第10543號││├───────────┼───────────┼───────────┤││(編號1至4,前經本院│(編號1至4,前經本院│(編號1至4,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刑1年10月確定)│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3678等號│年度少連偵字第91等號│年度少連偵字第91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9年9月10日│109年9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決├──────┼───────────┼───────────┼───────────┤││判決│108年6月17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543號│年度執字第16207號│年度執字第16207號││├───────────┼───────────┼───────────┤││(編號1至4,前經本院│(編號5至6,前經本院│(編號5至6,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刑1年10月確定)│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期徒刑1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