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3214號債權人乙○○
號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本金超過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之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除聲請人提出4張借據,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50,000元、5,
000元、12,000元及20,000元,共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外,聲請人並無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故對於本金超過壹拾捌萬柒仟元之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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