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沈皓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自108年03月22日起至115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557,119元未給付,其中549,978元為本金;6,74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9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00元,約定自109年05月04日起至116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540,129元未給付,其中530,833元為本金;8,99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9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64,276元,約定自109年05月04日起至116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534,700元未給付,其中525,494元為本金;8,90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05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105年05月11日起至112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77,976元未給付,其中176,431元為本金;1,2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30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9978元沈皓明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4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30833元沈皓明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25494元沈皓明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76431元沈皓明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5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