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周毅庭 法定代理人 江金鸞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 律師被告 周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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