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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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告 曾宏義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 律師被告 林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