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智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2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
一、甲○○係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村○○○00號之「○○○藥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涉藥事法第87條犯嫌部分未據起訴)負責人,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所製造之藥品,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製造偽藥進而販賣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含有西藥成分「Diphenhydramine」之「千斤拔彈性」精油貼布,並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間之某日某時許以附表所示之價格,將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之精油貼布,販賣予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順公司)不知情之負責人林○國(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警員於102年8月12日,經 林守國 同意後搜索大順公司,扣得猛將一條根」、「千斤拔彈性」精油貼布4包共44片,其中「千斤拔彈性」精油貼布2包共24片,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驗出含有上述西藥成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
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份: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核與證人林○國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917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5至9頁、第29頁及反面、第52頁及反面)之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見偵查卷第39頁)、○○公司現場照片2張(見偵查卷第21頁)扣押目錄1份(見偵查卷第20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0月1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見偵查卷第41頁至42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1年10月3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第44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3月6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第55至5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藥事法第39條第1項、第2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精油貼布經鑑定結果,檢出含有「Diphenhydramine」之西藥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10月18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見偵查卷第41頁至42頁)在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被告製造偽藥之目的,在於出售牟利,是其製造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其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起訴書認被告另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尚有誤會。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被告係經營○○○公司而執行業務,其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同一地點,製造偽藥「千斤拔彈性」精油貼布之多次營業性行為舉措,具重複實行、反覆延續特徵,足見被告係基於製造偽藥並進而販賣之單一犯意,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爰審酌被告未依藥事法規定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之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賣偽藥,有損國家對藥物之管理,並對國人之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所為非是,惟念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素行良好,且犯後終仍能知所醒悟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不再便宜行事,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製造偽藥之數量與營業規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惟犯後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以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以資警惕;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五)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扣案之「猛將一條根」、「千斤拔彈性」精油貼布4包共44片,已由威尼斯公司售出,即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程序另行宣告沒入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製造日期(民國)│數量(包)(│單價(新臺│金額(新臺││││每包12片)│幣:元)│幣:元)│├──┼────────┼──────┼─────┼─────┤│1│101年8月23日│300│35│10,500│├──┼────────┼──────┼─────┼─────┤│2│101年9月19日│300│35│10,500│├──┼────────┼──────┼─────┼─────┤│3│101年10月25日│300│35│10,500│├──┼────────┼──────┼─────┼─────┤│4│101年12月20日│300│35│10,500│├──┼────────┼──────┼─────┼─────┤│5│102年1月22日│300│35│10,500│├──┼────────┼──────┼─────┼─────┤│6│102年2月19日│300│35│10,500│├──┼────────┼──────┼─────┼─────┤│7│102年5月2日│300│35│10,500│├──┼────────┼──────┼─────┼─────┤│8│102年6月19日│300│35│10,500│├──┼────────┼──────┼─────┼─────┤│9│102年7月23日│300│35│10,500│├──┼────────┼──────┼─────┼─────┤││總計│2700│315│9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