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其中被訴刑法加重誹謗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盧鳳田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