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九九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