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宥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53元│04月05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6513元│04月05日起││點九七│├──┼────┼──────┼──────┼───────┤│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5154元│04月05日起││點七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緣相對人簡宥青於民國91年8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