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債權人柏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陳素貞 債務人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原承攬契約,並據以說明該契約簽訂時所依據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