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2,385元,及其中本金39,167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