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李沅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沅峻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12%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3年3月29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7319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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