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308號聲請人 羅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能禮楊萍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還款期限為民國109年1月22日,尚未屆至,應釋明得請求相對人提前還款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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