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以上原告與被告如意空間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8,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不足新臺幣5,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