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原告 孟憲玲 被告 朱春木 被告高雄市鼓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福成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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