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所定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傳真機│台│1│├────┼───────┼────┼────┤│2│計算機│台│1│├────┼───────┼────┼────┤│3│帳冊│本│1│├────┼───────┼────┼────┤│4│開獎號碼│本│1│├────┼───────┼────┼────┤│5│倍數表│張│2│├────┼───────┼────┼────┤│6│簽單收執聯│本│15│├────┼───────┼────┼────┤│7│簽單明細表│張│223│├────┼───────┼────┼────┤│8│賭金(新臺幣)│元│430│├────┼───────┼────┼────┤│9│ 徐廖金寶珠 簽單│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