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凱傑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黃于珊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併同提出行政訴訟上訴狀繕本乙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