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1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鍾天行 債務人 鍾尚彣 債務人 鍾天樺 債務人 仲美珍 債務人 鍾天皞
一、債務人鍾天行、鍾尚彣、鍾天樺應於被繼承人 鍾建勝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仲美珍、鍾天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