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260號債權人 張曉琦 債務人 李洛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陸仟玖佰柒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借款,惟依聲請狀所附清償合約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8月19日,依前開法條規定,則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20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