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 林綉錐 即被告配偶被告 陳火源 上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緝字第10號),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妻,因被告長期身體狀況不佳,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又復發性腦阻塞,致左側大腦梗塞致失語症。另被告痛風情況非常嚴重,在羈押期間痛風發作無法行走,下床困難,行動非常不便,需長期用藥控制及治療,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於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自民國95年8月11日間經本院以95年度 瑞刑 智緝字第97號發佈通緝,迄於102年6月10日始為警通緝到案。且被告前於偵查中即因逃亡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於94年9月29日通緝到案,嗣經該署檢察官諭知新臺幣2萬元交保後,詎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即棄保逃亡。審酌被告犯後態度,顯有逃亡之虞。另被告現時之健康狀況,依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102年6月27日宜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日前該被告經醫師診察後,囑其『罹患高血壓、痛風性關節炎,建議持續藥物控制。』」,則被告所述上開身體狀況應可尋宜蘭看守所內之醫護人員予以治療。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