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3號原告 林聖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向本院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