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79號聲請人 蘇麗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東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之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中之記載:內載憑票於民國105年7月23日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之記載與本票影本之記載有誤,請提出正確釋明?
二、補正本票原本及前案案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