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奇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汪麗艷 勝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金豹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告 徐鈺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關於地號「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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