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債權人 劉峯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小玲 、 張莉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