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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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馨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馨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武士刀
1把,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條例所稱列管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準此,武士刀原即屬於該款所明示之管制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毛馨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4888號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6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888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刀械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係單刃開鋒之武士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乙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7日桃警保字第1070037113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扣案刀械外觀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宗第11至14頁),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列舉查禁之刀械無訛,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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