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3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慶儒
丁慧儒 同上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月桃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伍徹輿 律師被告 邱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請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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