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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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俞仁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仁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俞仁和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月;至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亦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俞仁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1號判決)│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第32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8月9日│99年8月9日│99年9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575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9年度訴字第701號│99年度訴字第701號│100年度訴字第32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100年1月2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9年度訴字第701號│99年度訴字第701號│100年度訴字第32號│││號│││││判決├──┼─────────────┼─────────────┼─────────────┤││確││││││定│99年11月15日│99年11月15日│100年2月2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83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083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4號│└──────┴─────────────┴─────────────┴─────────────┘┌──────┬─────────────┬─────────────┬─────────────┐│編號││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9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第32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9月28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9年度毒偵字第2251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32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20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3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