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蔡乾和 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