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 吳美慧
吳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張登宗 被上訴人 吳佳穎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被上訴人 洪飛琳 追加被告 許鴻儒
陳俊茂 武敏彬 王建能 余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移轉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