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王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佑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載明請求之數額,起訴不合程式,應具狀補正之。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