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339號原告亞漫妮商務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惟傑 被告 許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0分入住311房,因酒醉毁損該房内電視,因該房為ktv,沒有電視就無法營業,是該房自l10年9月3日毀損起無法使用,故請求營業損失新台幣(下同)61,600元(110年9月3日至110年9月13日,311房平均每晚房價$5,600元),及所毀損電視65吋,金額為29,950元,有房間毀損照片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