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31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余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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