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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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72號原告CHEEKOKGOON( 朱國源 )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錫霖為被告代表人 曾瑞育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曾瑞育,嗣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變更為陳錫霖,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陳錫霖為被告之新任代表人,有被告網頁資料可證。該新任代表人應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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