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代理人 陳素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謙莊福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如加速條款約定須定期限書面通知,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載明利息、違約金之附表。(聲請狀未檢附)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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