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12號聲請人 蒲宥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宜志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二、請補正本件本票上所記載付款地所稱向營業所該營業所為何?
三、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四、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
五、補正提示日為何?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