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11號聲請人 余俊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原帥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