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 詹詠順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之15被上訴人 馬明輝 住嘉義縣○○市○○里○○鄰○○○路○段
○○○號 游聰明 住嘉義縣○○鎮○○里00鄰○○00號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6,800元(占用面積430.6㎡,而1㎡之公告現值為28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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