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秋金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924號及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8
0號、105年度訴字第216號、第273號、105年度易字第
472號、第871號、第1022號、106年度易字第15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王秋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日│104年6月1日│105年2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聲請意旨誤載為││││104年6月1日)│104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695號│偵字第695號│偵字第501號、│││││105年度偵字第│││││1702號、第239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80號│380號│216號、105年度││││││易字第4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6日│106年1月24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380號│380號│216號、105年度││││││易字第472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24日│105年6月24日│106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10號、臺灣│字第2611號、臺灣│字第989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再助│署105年度執再助│應執行有期徒刑7│││字第129號│字第130號│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648號│偵字第4089號│字第456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66│││││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73號│1924號│158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度訴字第││││││19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3月1日│106年4月28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73號│1924號│158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度訴字第││││││1924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10日│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69號│字第5196號│字第2233號││││(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執行有期徒刑9││││檢察署105年度執│月││││字第5196號)││└────────┴────────┴────────┴────────┘┌────────┬────────┬────────┬────────┐│編號│7│8││├────────┼────────┼────────┼────────┤│罪名│①竊盜│竊盜││││②竊盜│││││③詐欺│││││④贓物│││├────────┼────────┼────────┼────────┤│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4月│││││④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①105年5月15日│105年5月6日││││、2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②105年1月27日│105年6月20日)││││③105年1月27日│││││④105年5月6日│││││、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41、2792、│字第2641、2792、││││2897、2906、4565│2897、2906、4565││││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871號、第1022號│871號、第10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16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871號、第1022號│871號、第1022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408號│字第240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