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牧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泰霖 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被告 范錦華
蕭鋒樹 鄭奇俊 李亞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自然人住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公司函影本(載有公司地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公司與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9條,亦約定雙方因該合約訴訟時,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