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債權人 陳浩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正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王正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未表明王正杏為背書人)(若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請注意票據法第130條提示期限之規定)㈢陳報本件支票發票人為何?背書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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