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男具保人吳家豐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錦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吳家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之戶籍地設在中壢戶政事務所,而被告嗣經本院依其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目前因另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