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理北於民國105年2月16日上午
9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經慈文路與慈文路285巷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慈文路285巷駛入,適有告訴人 莊汝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慈文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而來,兩車發生擦撞,致莊汝鵑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肘、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呂理北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莊汝鵑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
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