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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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0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