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狀內並未有附表,請具狀提出請求金額之利息、違約金附表,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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