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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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岳倫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告 陳宏彬 (國內公送併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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