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倫選任辯護人馬健嘉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羽倫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