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447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債務人 朱江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伍萬陸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