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
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